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价值的不断飚升和市民维权意识的增强,诉讼到法院的房屋行政登记案件也不断增长,占行政诉讼案件的80%左右,该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发现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有关职能部门在适用法律法规上理解片面,操作机械,比如:房产继承、房屋赠予、夫妻离婚中的涉房案件,一方死亡后,权利人向职能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而职能部门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场,由于一方当事人已经死亡,无法到场,而职能部门以此为由,拒绝行政作为;二是在审查房产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时,发现其真实性存在重大瑕疵,比如:离婚涉房协议应该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房产登记的目的,而到异地民政部门出具虚假的离婚协议;三是冒名顶替办理房产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按规定应双方到场的,有只有一方到场的情况下,而办理房产登记,最终出了问题,比如,一方为了达到房屋权属登记在自己名下,请人冒名顶替到场签名;四是办理他项权利登记转嫁经济风险。有的权利人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之后,紧接着抵押贷款,将经济风险转移到银行;五是办理虚假公证,处分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房产。当另一方权利人发现自己的权益爱到侵害时,诉诸法院,请求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方权利人将房产卖给善意的第三人,造成另一方权利人的损害,给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侵害。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房地产权属登记,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笔者认为:一是有关职能部门要对房产继承、赠予、夫妻离婚中涉及一方当事人死亡的问题,制定规范性文件,解决当事人双方当场签名问题;二是要加强工作责任心,做到人证具备,人证合一,避免以假乱真,一旦出现虚假登记,造成权利人损失,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是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要进行实质审查,而不能只作形式上审查,要加大工作人员培训力度,提高工作人员、鉴别能力;四是职能部门的领导要积极参加庭审,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从而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才能从根本解决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五是有关公证部门要切实做到依法公证,防止虚假公证文书的出笼,一旦出现虚假公证文书,不停留在只撤销公证文书上,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