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正式实施,制定新的《案由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保证物权法顺利实施,推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发展,方便当事人诉讼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案由规定》的公布实施,必将有力推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规范化,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水平。但在目前的适用中,还存在如下一些问题:有的案由过大,无法准确释明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等等。
一、侵权纠纷案件案由存在的问题
《案由规定(试行)》单列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规定》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修改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其下单列了7项损害赔偿纠纷,但对实践中数量较多的因打架、斗殴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没有单列。如今此类案件都是引用三级案由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对这个案由分歧较大,实践中不好把握。如两名在校学生因口角引发暴力,一个将另外一个打伤,是整个引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这个三级案由,还是认定三种权利是并列关系,将案由定为健康权或身体权纠纷?
第二、《案由规定》中没有一般侵权的规定,对实践中各种案件无法涵盖。如两夫妻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属于女方,可男方一直强行居住不搬。这是很明显的侵权纠纷,而现在我们只能适用物权保护这个案由,因为在物权纠纷的四级案由中找不到类似的案由。
第三、在物权保护案由下没有返还财产这一案由。《案由规定》中只规定了返还原物纠纷,返还原物与返还财产并不完全相同。返还原物是指物的返还,返还财产是指财产的返还。财产的形态既包括物也包括权利,所以,返还财产的范围要大于返还原物的范围。在实践中,有很多请求返还财产的案例无法确定案由,也只能统称物权保护。
二、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案由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案由规定》对承包纠纷只规定了土地承包及农、林、渔、牧承包合同纠纷。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工厂、酒店承包合同,而在《案由规定》中均找不到相应的案由。如我院受理的一起酒店承包纠纷,诉讼请求是确认终止双方的承包合同,请求被告给付承包费(因没有相应的案由,只好找个比较类似的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而实际上承包合同与房屋租赁合同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故我们建议《案由规定》中增加一个三级案由即承包合同纠纷,以涵盖土地及农、林、渔、牧承包合同纠纷以外的其他承包合同纠纷。
三、一般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案由的确定
在实践中经常碰到一些当事人拿着一张欠条来起诉,欠条上写着诸如“欠××合同款(或工程款之类)人民币××元,×年×月×日前还清”,除欠条外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其他的书面材料,此类案件应该如何确定案由呢?是追本溯源,依据这笔款项的出处定××合同纠纷吗?但问题是当事人无法出具书面的合同,且被告方向原告方出具了欠条,已经转化成了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了,笔者认为此类案件与传统的合同纠纷还是有区别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法院在立案及审理工作中对案由的使用,笔者认为最高法院对民事案由的规定有必要进一步的细化和出台更详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