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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在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吴云 徐晓霞  发布时间:2010-05-25 10:10:14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各类住宅小区的大量出现,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应运而生。然而,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就小区物业管理和服务也不断产生矛盾和纠纷。据统计,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9年1-5月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5件,2010年1-5月审理此类案件33件,同比增长560%。

  该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主要发现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小区卫生环境差引起业主的强烈不满。例如有些小区业主在小区内养鸡、鸭、狗等。业主认为他们按约交纳了物管费,物业公司应当尽职尽责搞好小区的公共卫生。二是小区业主反映房屋墙面和屋顶有渗漏,物业公司不及时上门提供维修服务,也不作明确答复,导致小区业主家里出现积水或霉烂。由此,小区业主正常生活起居受到影响。三是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要求,二十四小时负责小区门岗安全。由于有些小区物业管理收费低廉,加之部分业主由于种种原因拒付物管费,而所有的物业公司均是营业性质,以营利为目的。基于以上原因,物业公司对小区聘用人员的素质要求不高,有的保安在岗打瞌睡,而远远达不到小区业主的要求。四是购买了小区车库的业主出行不便。有的物业公司为了营利,允许其他车辆在车库前停车,造成购买了车库的业主进出不便,从而引起了纠纷。五是物业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对小区的化粪池不及时清理造成堵塞;对小区二次供水的蓄水池不及时清洗,出现水质混浊,引起业主不满。

  为了更好的完善小区的物业管理,细化职责,使物业管理更加规范,更加以人为本,更加服务小区业主,真正做到管家式的服务,建设和谐小区。笔者认为:一是房管部门对所辖小区物业公司加大管理力度,成立相应的机构进行管理,不能只许可不监控。二是分清职责,小区业主要理顺物业公司和开发公司的职责,对小区内出现的问题,要分门别类,该找谁就找谁,不能包罗万象都找物业公司。三是物业公司要加强对聘用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熟知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责任心教育。四是业主对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沟通,便于物业公司及时纠正,完善物业的内部机制,更好地服务于小区业主。
来源:南昌西湖法院网
责任编辑: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