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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提出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处理的几种方式
作者:吴云 陈文  发布时间:2010-05-19 11:06:51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建设的日益扩张,旧城区的改造,新城区的建设,拆迁安置纠纷也日益增多。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9年1至5月审理拆迁安置纠纷案件7件,2010年1至5月审理此类案件11件,同比增长57%。

  为了更好地解决此类纠纷,笔者认为当事人应就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处理:

  一是被拆迁人对拆迁安置有异议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而不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达成了赔偿安罪协议的,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是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达成了补偿安置协议的,第三方认为其也是被拆迁人之一,只不过是以被拆迁人的名义与拆迁人达成了补偿安置协议,第三方要求被拆迁人进行补偿。针对这种情况,第三方应提起行政诉讼,不应对被拆迁人提起民事诉讼,应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原补偿安置协议,重新进行补偿安置,使自已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总之,要根据此类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来源:南昌西湖法院网
责任编辑: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