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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审理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吴云 许永强  发布时间:2010-05-11 09:33:29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多种经济成份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尤其是个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由于业务量大,需要大量的务工人员,他们受聘进行的工作大部分是体力劳动,由于安全保障和安全意识差,发生了大量的身体伤害,此类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9年1至5月共审理雇员受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2件,2010年1至5月共审理16件,同比增长33.3%。

  该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雇员受害不属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如果是劳动合同关系引起的纠纷,就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应由劳动部门直接仲裁。二是发生此类纠纷,诉至法院,几乎没有签订用工协议,均是口头承诺,造成法院难以认定双方的雇佣关系。三是有些用工单位安全保障差,在一些场所根本没有安全设施,只追求赢利,一旦发生雇员人身损害,强调雇员责任多,一味往雇员身上推责任。四是雇员大部分是农民工或者下岗工人,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安全意识差,在劳动过程中,为了赚钱,超负荷工作,违章蛮干,引起意外伤害。

  为了规范劳动力市场,减少雇员受害人身损害赔偿的发生,创造一个宽松的用人环境,使业主和雇员之间能够更加和谐,笔者认为:一是有关部门要对用工单位加强管理和监督,不能只发证,疏于管理。要加大培训力度,让农民工和下岗人员掌握一至二门技能,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二是用人单位和农民工要签订用工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等,以便今后发生纠纷做到有法可依。三是用人单位安全设施要到位,明显有隐患的地方要及时消除,雇员要规范操作,不能蛮干,操之过急,造成人身损害。四是用人单位在雇员受伤后,要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处理,防止矛盾激化,雇员一旦发生人身损害,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能采取过激行为,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来源:南昌西湖法院网
责任编辑: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