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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未成年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逐年增多现象应引起重视
作者:西湖区人民法院 吴云 张水兰  发布时间:2010-01-18 15:36:42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各种交通工具迅速发展,而未成年人未到法定年龄,却使用各种类型的车辆行走在人群中,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都未能达到成年人处理各种交通状况的能力,以致未成年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8年审理未成年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9件,2009年审理此类案件15件,同比增长66.6%。

  该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受害未成年人年龄偏小。最小的只有3岁,这部分受伤者大都是父母带着骑、坐摩托车、电动车。

  二是未到法定年龄使用交通工具酿成交通事故的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12周岁以上才能使用交通工具。而有些父母放任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独自骑自行车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上街,酿成交通事故。

  三是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有的父母带着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自己不遵守交通规则,乱闯红灯,横穿马路,造成交通事故。

  四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监管义务。对小孩安全教育不力,导致有的未成年人由于自己懵懂,而遭受人身损害。

  为了减少未成年人交通事故的发生,笔者认为:

  一是有关职能部门要大张旗鼓地学习、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使公民有良好的安全意识,让交通安全知识教育真正从娃娃抓起,养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

  二是中小学校要设置交通安全教育课程,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三是监护人要尽到监护责任,父母不要随易带小孩骑、坐摩托车,平时要对小孩加强交通法规的教育,对未成年人使用交通工具,不能过于宠爱,满足一时痛快,造成一生痛苦。
责任编辑:西湖区人民法院 吴云 张水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