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各种交通工具迅速发展,而未成年人未到法定年龄,却使用各种类型的车辆行走在人群中,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都未能达到成年人处理各种交通状况的能力,以致未成年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8年审理未成年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9件,2009年审理此类案件15件,同比增长66.6%。
该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受害未成年人年龄偏小。最小的只有3岁,这部分受伤者大都是父母带着骑、坐摩托车、电动车。
二是未到法定年龄使用交通工具酿成交通事故的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12周岁以上才能使用交通工具。而有些父母放任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独自骑自行车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上街,酿成交通事故。
三是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有的父母带着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自己不遵守交通规则,乱闯红灯,横穿马路,造成交通事故。
四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监管义务。对小孩安全教育不力,导致有的未成年人由于自己懵懂,而遭受人身损害。
为了减少未成年人交通事故的发生,笔者认为:
一是有关职能部门要大张旗鼓地学习、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使公民有良好的安全意识,让交通安全知识教育真正从娃娃抓起,养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
二是中小学校要设置交通安全教育课程,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三是监护人要尽到监护责任,父母不要随易带小孩骑、坐摩托车,平时要对小孩加强交通法规的教育,对未成年人使用交通工具,不能过于宠爱,满足一时痛快,造成一生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