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财产继承纠纷案件时,发现不少老年人在生前对自已财产的分配已作出妥善安排,自已写下书面材料,对自已的财产进行了分配。有的还将自已的遗嘱进行了公证。但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在立遗嘱时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为以后纠纷的发生埋下种子。
该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发现不少老年人生前自已立遗嘱,放在家里或交给某个子女,虽然遗嘱是自已真实意思表示,但是由于法律形式要件的不完备,导致在老年人去世后,子女依旧因财产分割产生纷争,而诉至法院。法院对该类遗嘱的效力通常难以确认。针对此类问题,笔者认为,
一是老年人在书面处分自已遗产时,应该把自已所处理的财产内容加以明确,如房屋的具体门牌号码,一定要与原物相符,签名要清楚、日期要明确,否则将影响对遗嘱真实性的确认。
二是老年人既要立遗嘱处理财产,就不能就某项财产简单分配,应该将财产作详尽的安排,以避免子女间就未约定的财产继承而产生纠纷。
三是如果老年人自书的遗嘱能够进行公证,则更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愿意公证的,可以找两个以上与财产处理无利害关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遗嘱上签字作证,这样可以证实老年人意愿的真实性,避免日后子女相互间猜疑,在法律上也更具有法律效力。特别是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的老年人更应该在这方面引起重视,否则老年人去世后,子女们为了长辈的财产继承而闹到法院,最后纠纷解决了,手足亲情也断了。这种得不偿失的事,应该引起老年人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