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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西湖区人民法院 吴云 王奇  发布时间:2009-12-02 13:59:33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当事人对于财产的损失、身体损伤程度、产品质量证据的真伪、财产价值等事项申请鉴定的情况呈逐年上升趋势,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8年1-11月审理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案件110件,2009年1-11月132件,同比增长了20%。

  该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发现司法鉴定工作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司法鉴定费过高。如:在审理一起电梯买卖纠纷案中,被告某公司对原告提供的电梯质量有问题,向法院提出申请司法鉴定。本案的争议标的10万余元,总货款为200万元,但鉴定费竟高达18万元。鉴定费接近标的额的2倍。二是随意扩大计算鉴定费所依据的标的范围。如当事人对一项工程的某部分造价进行鉴定,而鉴定机构却将整项工程造价作为计算鉴定费的依据,人为地提高了鉴定费金额。三是司法鉴定未引入竞争机制,部分鉴定项目只有一家入选的鉴定机构,当事人无选择余地。四是个别鉴定机构不太配合法院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并以给付一定的费用作为出庭的条件。当事人认为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是其法定义务,鉴定机构即已收取了鉴定费用,不应该再收取出庭费。五是个别鉴定机构存在办事拖拉,责任心不够的现象。有的一项鉴定竟历时半年甚至1年多,严重影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六是鉴定结论不严谨,差错率高,影响到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为了更好地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使司法鉴定工作做到公正、准确、高效,提高鉴定结论的权威性,真正让法院满意、当事人满意,笔者认为:一是司法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对司法鉴定收费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会同政府物价部门制定详细的收费标准,不能弹性太大,更不能出现不合理的收费。二是鉴定机构要引入竞争机制,每一鉴定项目尽可能多的增加入选的鉴定机构,要多中选好,好中选精。三是应尽快建立司法鉴定费用缓交、减交、免交制度,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申请人提供救助。四是提高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素养以及专业素质,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司法鉴定人员的行为,建立司法鉴定工作差错问责制。
责任编辑:陈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