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8年1月至10月共审理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9件,2009年1月至10月共审理此类案件10件,同比增长11%。
该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对于是否起诉学校,原告在起诉前思想上有顾虑。小孩在学校读书,家长担心一旦告了学校,老师对孩子的态度会发生改变,从而影响到孩子的学习。二是对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难以认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由于未成年学生心理和生理上的特点,难以对事故发生的情形准确地加以描述,而且事故发生后,学校往往对有关情节加以隐瞒,以减轻或免除学校的过错。因此,对于学校的过错情况,法官比较难认定。三是调解率不高。因原、被告在责任承担问题上,思维方式不一致,导致双方争议较大。学校认为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无过错,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家长认为把小孩交给学校以后,学校有义务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由于在责任划分上分歧较大,故该类案件调解率低。四是学校对自已成为被告有抵触情绪。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不配合法院的工作,有时对法院传唤置之不理。
为了减少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为学生创造一个正常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和谐平安学校的建设,笔者认为:一是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工、青、妇、学校要采取各种形式进行普及法律知识的活动,让全社会都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二是学校要加强日常管理,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尤其是加大学生安全教育力度,使学生懂得安全的重要性,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三是家长要教育自已的孩子,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和正确处理矛盾的方法,在学校要尊重老师,团结同学,注意自身安全。学生要自尊、自重,与同学友好相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四是家长和学校都要转变观念。一方面尤其家长要改变将小孩丢给学校,就不闻不问的思想,对学生在校园受伤害,学校只承担过错责任,而不是完全责任。同时学校也要树立学生安全第一的理念,切实担护起保障学生安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