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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立案审查管辖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吴云 聂文吝  发布时间:2009-09-23 13:53:12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法院在立案审查案件管辖时,发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一些当事人为了方便自己诉讼,规避法律规定,捏造被告住所地。而法院立案后,法官查明被告不属于本院管辖,不得不制作裁定书,将该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样既造成了诉讼资源的浪费又耽误了当事人和对方的时间。二是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管辖中常存在无效情形。因法律规定,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及约定要明确、具体,同时不得选择两个以上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而在实际情况当中当事人约定往往违反法律的规定,造成约定管辖无效。三是在民事纠纷当中,地方基层法院和铁路法院在民事案件的管辖上分工不明确。比如当事人一方属于铁路职工,另一方属于地方当事人,在立案时容易发生推诿、扯皮。四是当被告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时,有的当事人选择分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而分公司和其法人单位分属两地,这种情况下,分公司所在地 法院有无管辖权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为了方便群众诉讼,避免因法院管辖不明,而造成当事人在多个法院之间来回奔波,增加诉累,同时为取信于民,畅通诉求渠道,笔者认为:一是对于当事人用虚假手段为达到管辖目的,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的,诉讼费不予退还,予以没收。二是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时,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当事人若不清楚约定管辖应具备的条件,应当向有关法律部门和人士咨询,以免造成无效后果。三是地方和铁路法院之间的民商事案件分工,上级法院应当出台明确的规定,让地方和铁路法院在立案时方便诉讼当事人。四是对于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建议上级法院出台具体规定,方便诉讼。
责任编辑:陈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