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多元化,流动人口多,农村城镇化及居民的住宅变迁,社会群体由过去的人员相对稳定变为现在的人员难以固定,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难以找寻,给诉讼带来诸多不便。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8年1月至9月缺席审理了案件210件,2009年1月至9月缺席审理了案件282件,同比上升34.2%。
该院在缺席审理中发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送达难。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影响案件审理。二是案件的事实难以查清。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到庭,法院只能就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理,难免出现偏差。三是公告送达的判决书,往往因当事人看不到公告送达的内容,无形中影响了当事人上诉的时机,从某种意义上侵害了当事人的权利。四是容易造成案件执行难,甚至会造成不利的社会效果。在缺席审理后,一般均会公告送达判决,而判决一旦生效,被告在知道判决结果对其不利时,就会提出异议,抗拒执行,造成案件难以执行。
为了更好的落实《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慎重适用缺席审理,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诉累。笔者认为:一是当事人对法院送达的材料要采取积极的态度,不能轻易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如果一旦放弃,会导致案件处理对自己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二是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配合法院做好送达工作,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居委会、村委会平时要加强对市民进行普及法律基本常识教育,让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办事,依法行事。三是对公告送达要慎之又慎。法官应尽量采取有效的送达方式,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穷尽一切手段后仍无法送达的,视情可以采取公告送达。四是因公告送达的判决书,有一定的局限。作为法官要尽量将判决结果告知当事人,无法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可以将判决书送达给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五是法官在缺席审理案件时,要全面、充分、客观地收集原始证据,不能图省事,收取复印件,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给案件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只有这样,才能有力地保证缺席审理的案件公正、公开、公平的处理,维护和谐社会,法院才有了扎实的群众基础和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