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离婚率逐年攀升,父母离婚后小孩抚养权问题,尤其是小孩探视权的执行成了焦点。笔者发现在执行探视权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探视权的判决只确定探视的权利,没有确定探视的方式和具体的时间、地点。这些不确定的因素使执行法官难以操作。二是有的因小孩的抚养费没有及时给付,引起获得小孩抚养权一方的不满,故意不让对方探视小孩。三是因大人的教唆和误导,使懵懂小孩对自己的爷爷、奶奶或外祖父母、父(母)一方产生偏见,不理不睬,不尊重大人和长辈,使探视小孩陷入僵局,难以落实。四是小孩自尊心比较强,看到自己的父母整天为了琐事或婚外恋而离异,不愿看到有过错的父(母),更不愿意接受探视,使离异的父(母)伤心欲绝。五是离婚的父母重新组成家庭后,双方小孩及大人的矛盾使得小孩不愿意见自己的父(母),这种亲情随着时间的推移被淡化了。
为了更好地使离异家庭父母能够顺利地探视自己的亲生骨肉,不能因父母离异而使小孩离开,使执行探视权得到圆满落实。笔者认为:一是全社会都要关爱离异家庭的小孩成长发育,工、青、妇、街道、学校、社区要积极做好离异家庭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工作,使他们不能因为父母离异而从心灵上受到创伤和扭曲,要让他们同正常家庭的孩子一样茁壮成长。二是离异父母双方及家庭要从有利于小孩成长的角度,多做正面疏导教育工作,不能让自己的情绪影响孩子的成长进步,不能把自己的怨恨教唆给小孩,让小孩做出一些有损于对方的事。三是执行法官在执行探视权的案件时,要针对个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采取有效措施对症下药,耐心细致地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积极配合法院,使小孩探视权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