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近二十年来,“民告官”的案件有增无减。随着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多,新类型案件也不断出现,行政审判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近年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主要发现以下问题:
一是上诉率比较高。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80%的当事人会提起上诉。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诉讼收费偏低,刺激了部分败诉当事人的上诉积极性;第二,“官官相护”的观念根深蒂固,导致部分当事人误认为法院偏袒了行政机关,对法院的判决持怀疑态度;第三,法院的裁判文书说理和分析力度不够,使败诉当事人不清楚败诉的原因,不能有效地让当事人服判息诉。二是审限的设定偏短。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从受理案件到作出裁判只有3个月的时间,若需延长必须经省高院批准。而有的案件案情较复杂,有的案件第三人在外务工等,由于审限较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案件审判的质量。三是《行政诉讼法》没有设置简易程序,再简单的案件都要组成合议庭,无形中浪费了有限的审判资源,不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四是《行政诉讼法》没有设置调解原则,法院开展案件协调工作于法无据,而在审判实践中,大部分案件则是通过协调化解行政纠纷,做到案结事了。
为了使行政审判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既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及时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化解行政纷争,笔者认为:一是即将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应增设调解原则,使行政审判开展协调工作于法有据,有利于法官和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更好的沟通,使案件做到案结事了。二是增设简易程序。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可以独任审判,从而节约司法资源,让法官集中精力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三是适当延长审限,建议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相一致,让审判人员有充裕的时间开展深入细致的协调工作。四是着力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加大说理分析力度,让当事人看得明白、败得心服,有效地提高息诉服判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