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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建议规范物流行业管理
作者:吴云 陈文  发布时间:2009-04-03 08:10:52 打印 字号: | |
  南昌西湖法院网讯 近年来,随着全国统一市场的逐步建立,物流行业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壮大,为经济发展,群众就业创造了条件。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物流行业缺乏有效组织和管理,带来了不少的纠纷。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8年1—3月审理货运合同纠纷案件15件,该院今年1—3月审理货运合同纠纷案件20件,同期上升33.3%。

  该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托运方托运的货物价值不明确。承运方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丢失、损坏从而引发的纠纷,法院在处理过程中,造成取证难,不能有效地确定丢失货物的价值,双方各执一词,给法官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二是承运方没有严格按照托运方的要求把货物交付给客户,客户没有收么货物,客户由此找到托运方,从而产生纠纷。三是承运方单方约定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现象。比如说,承运方的托运单注明,托运方的客户如果没有收到货物,要求托运方必须在一个月内向其提出,否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此项约定有悖于法律的规定。四是托运方委托承运方代收货款风险大。他们之间仅是货物运输关系,并不是买卖合同关系,承运方只是代收的义务,没有付款的义务,客户给付了货款就可以代收,否则就不能收到货款。 

  为了更好的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规范物流业的管理,畅通物流渠道,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有利于物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为经济发展助一臂之力。笔者认为:一是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物流公司的管理,完善企业内部机制,健全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二是要提高风险意识。托运方托运货物要明确货物的价值,尽量进行保价,不能为了省钱,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一旦发生意外,有充分的证据赢官司,自已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三是承运方应当按照托运方指定的收货人交货,不能代收、代领,手续要完备,不能为了省事、图方便,简化一些手续,一旦出了问题,物流公司就会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陈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