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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经费保障机制的现状与完善
作者:涂怀豪 汪波  发布时间:2008-11-28 09:07:09 打印 字号: | |
  笔者是一名从事基层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十多年来,亲历了我国法院诉讼费管理体制的几次重大发展和变迁。可以说,法院经费保障体制在我国经历了不寻常的发展历程。自2002年后,法院经费保障体制在历经了自收自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变革与调整后,迈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即诉讼费统一上缴地方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过去法院以收取诉讼费用来弥补财政拨款不足的做法已成为历史。如今法院经费保障体制基本上形成了“收支两条线”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基础模式。“收支两条线”制度的落实,将法院收入与支出脱钩,有效防范了腐败和违法犯罪,但同时也给法院加强经费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特别是新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实施后,法院经费保障制度又重新成为业内各界关注的焦点。作为基层法院的普通司法行政人员,笔者也一直关注着法院经费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变革,现仅从基层法院角度试论之二、三,以期为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抛砖引玉, 如有不足,敬请各界同仁、专家学者、领导官员批评与指正。

  一、法院经费保障体制之现状

  司法经费是保证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物质条件。良好的经费保障体制可以有效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司法目的。现行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虽已迈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但在具体操作中往往还是不尽人意,成为许多司法弊端产生的根源,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第一、经费保障的本土化。因为没有法院自己的独立预算,各级法院的经费由同级地方政府提供。司法机关的人、财、务都掌握在同级政府手中,司法权受制于行政权,当遇到跨地区的纠纷时,只能维护本地区利益,形成地方保护主义。

  第二、经费预算的笼统化。因为各级地方政府对法院经费预算都是笼统的按其下属部门的级别、规格向同级法院提供经费,很少考虑法院工作的实际特点与需求。导致法院办案、装备经费时常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从而陷入捉襟见肘、入不敷出的困境。有些偏远穷困地区的法院办案经费更是十分微薄,行政装备也异常落后,不仅阻碍了日常审判业务的开展,也严重影响了法院司法公正的形象。

  第三、经费拔付的差异性。法院的财政开支,包括办案经费、工资福利、建设资金等等,悉听政府支配。不同地区因经济发展水平的存在的差异,导致不同地区法院得到的地方财政拨款亦各不相同,存在差异。这样就形成了有的法院经费相对有余,有的法院经费缺口很大,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对司法资源的整合与优化配置。

  第四、经费增长的滞后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逐年增长,但地方财政拔付给法院的经费增长率却不能与案件增长率成正比,往往滞后于法院受理案件的实际增长率,造成经费的相对短缺。而在经费短缺的情况下,有些法院为了解决干警的住房、福利、办公用房紧张等问题,千方百计搞“创收”,或是向当事人、律师、企业单位拉赞助,或是私设收费项目,或是提高收费标准等等形成司法腐败。司法腐败,成为妨碍司法公正的最直接敌人,成为最危险的社会公害。

  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陆续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改革相对比较缓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变革,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剧增,法院的审判业务日趋繁重,现有的经费保障制度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重新构建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完善

  法院开展审判、执行工作需要强有力的经费作为物质基础,经费保障不力,将会导致乱收费、乱罚款、乱拉赞助费等违法违纪现象,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形象。重新构建适合法院工作特点和发展需要的长效经费保障体制,需要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关心和重视,需要各级法院和各级财政共同努力解决。

  那么如何重新构建适合法院工作特点和发展需要的长效经费保障体制?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针对我国现行法院财政管理体制的弊端,笔者认为,经费保障机制应改变以往那种单纯依靠地方财政拨款的做法,建立独立的法院预算制度,将法院预算列入国家预算,或分别列入省级地方预算,实行法院系统经费由国家计划单列,财政统一拨款。其实质在于:一是将司法预算独立出来,列入国家预算,或分别列入国家预算和省级地方预算;二是将司法经费交由法院自已管理。这样做,不论是发达地区,还是不发达地区,法院的经费都能得到足够的保证或基本的保证。更重要的是,经费上的单列将给予法院独立审判以有力的物质保障。

  当然,建立独立的法院预算制度,实行法院经费单列,仍然必须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确保基本需要;保证重点支出、支持贫困地区;讲求资金效益的的五大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建立独立的法院预算制度,实行法院经费单列,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实施:

  第一、统一法院经费供应标准。经费供应标准是编制经费预算和审核经费预算的依据,建立独立法院预算制度,实行法院经费单列,要求全国法院系统的经费供应标准必须统一,这是统一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管理体制的前提和基础。根据目前法院的工作性质、特点及经费开支的具体内容,法院的经费供应大致可分五大类:人员经费、行政经费、装备经费、业务(办案经费)、基础设施经费。

  1、人员经费:主要是干警的工资、社保、津贴等。其中工资标准又可分为法官工资标准、法警工资标准和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法官、法警和行政人员的工资应有区别,可以参照发达国家的作法,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制定,总之,人员经费标准应当根据我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从优待警”的原则统一落实  

  2、行政经费:办公用品费、差旅费、水电费、维修费、会议费、服装费、材料费等。这些费用属法院日常行政事务开支,应当分别按其不同的性质分别制定不同的行政经费标准,考虑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特点,建议法院行政经费标准应按照高于或等于当地同级一般行政机关一倍以上的标准予以安排落实。

  3、装备经费:交通、通信等装备,是维持法院日常审判工作,实现司法公正之必需,应当根据法院的工作需要和各地财力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符合法院工作特点的统一的装备标准,并逐步安排配备到位。

  4、基础设施经费:目前我国大多数基层法院均面临着两庭建设、网络建设等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对于这部分的设施经费,要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确保建设经费的及时到位。

  对于上述四项经费的预算,可由最高法院在每年的年初统一编制全国法院系统全年的开支预算,交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单列入国家预算,报经全国人大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保证按预算拨款。

  5、业务(办案)经费:因其与各地法院受理案件多少有关,具有不可预计的因素,因此这项经费建议由各级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逐月按需向省级财政提出,省级财政用法院上缴的诉讼费形成专项经费,专款专用,限时拨给法院使用,专款的年终结余用于统筹,保证下一年度的费用。

  第二、设置地区经费补助,平衡地区之间的经济差距。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发展时期,地城辽阔,各省之间,以至各省、自治区内的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地区经济状况存在较大不平衡,因此,最高院应当根据经济发达与不发达地区、沿海与内陆地区的差别,分别制定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地区经费补助标准,确保不同地区法院的经济支出水平高于或与当地政府机关经济支出水平相适应。这样,有利于法院系统内部更好地规范和管理资金,更合理地安排使用资金,实现资金的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更可有效保证贫困地区法院经费的落实。

  第三、规范法院系统财务管理,加强对财务人员政治理论和业务素质的培训。长期以来,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对财务工作重视不够,要求不高。主要体现在人员配置、人材培养上。据调查,基层法院财会人员60%以上都是半路出家,现学现卖,具有财务专业学历的人员更是少之又少。且绝大多数财会人员都将财会岗位视为进入法院的跳板,不安心财务工作,在从事几年财务工作后即千方百计转行到各业务庭室成为审判(执行)业务人员,使得法院财务工作岗位成为干警眼中的一块鸡肋,弃之可惜,食之不甘。这就直接造成基层法院财务工作基础薄弱,政策和理论学习水平不高,预算编制粗糙,整个财务管理处于较低的水平。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各级法院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要从制度上去规范法院的财务管理,同时加强对财务人员政治理论和业务素质的培训,对财务人员实行定岗定编,优胜劣汰,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法院财务工作人员,只有这样,才能改变法院财务工作基础薄弱的现状,才能适应法院体制改革的需要。

  第四、转变管理观念,树立成本意识,讲求资金效益,创建节约型法院。 随着法院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法院必须打破以诉讼费收入为主导的旧观念,树立新型管理理念,将法院经费保障工作重心转移到资金的优化配置上,将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三个不同环节实行控制,使有限的经费都用在“刀刃”上,从而增强预算管理透明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还应注重节约,既要注意节约自然资源,又要注意节约社会资源、司法资源。要在日常工作中提倡节约用水用电、减少办公用品损耗、控制维修费用;要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中反对贪大求洋、铺张浪费,加强财务投资监理;要建立科学的案件成本核算,降低办案成本,要用最小的司法成本取得最大的司法收益。要通过加强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从而提高法院经费保障水平。

  通过变革现行法院经费保障机制,建立起独立的法院预算体系,实行法院经费单列,既有利于充分调动各个法院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使经费得到充足的保障,又能体现其灵活性,使资金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实现资源共享。也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院经费增长机制,才能真正实现法院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真正实现“法治”。
责任编辑:陈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