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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财产保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吴云 汪波  发布时间:2008-10-07 08:21:38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大部分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之前或同时,均会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的申请,以确保其自身权益,防止赢了官司,拿不到钱,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据统计,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7年1—10月份共受理财产保全类案件(含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84件,2008年1—10月份共受理此类案件118件,同比增长40%。

  该院反映在财产保全过程中主要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因对法律知识的欠缺,法制观念的淡薄等,对法院的执行公务人员有抵触情绪,不配合,采取回避、甚至刁难态度。许多民商事案件的债权债务往往涉及第三人,所以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往往也会要求第三人协助执行,若第三人是相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是国有企业等,则协助执行的难度相对较小,效果较好;若第三人是公司法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它个人、团体及组织,则协助执行的难度较大,效果不甚理想。因为他们认为事不关已,没有必要去得罪人,要么是躲着不见法官,妨碍公务;要么是阳奉阴违,当面答应,背地却不协助执行;更有甚者,还有的当面刁难、谩骂法官,对抗法律。二是各大金融部门对于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账户存款的程序及标准不统一,设置了不必要的要求及环节,给法院保全带来了诸多不便。比如,有的金融部门要求法官在保全时必须出具三证(身份证、工作证、执行公务证),有的金融部门则要求保全时必须有其单位领导签字同意。且不论出示执行公务证是否必要,单就要求出示身份证而言,既然已出示了工作证及执行公务证,再出示身份证显然是多此一举,且有可能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及磨擦。而要求金融单位领导签字则更是增加了保全的繁琐程度,实为不必要。因金融部门协助保全的程序复杂又繁琐,法官们往往一天也跑不了几家金融部门,而因为金融部门人为原因,往往一个金融部门又要来来回回的折腾几趟,大大降低了办案效率。三是在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采取诉前保全时,往往会遇到诉前保全与诉讼如何衔接的问题。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交警部门扣押车辆的时限限制,受害人往往选择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先向法院申请保全车辆,也就是诉前保全。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必须在15天内提起民事诉讼,否则将会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已经死亡,那么此时直接提起诉讼就没有问题。但如果受害人只是受伤,损害行为已经发生,但治疗尚未结束,损害后果无法确定,在这种情形下,诉前保全和诉讼该如何衔接就成为了一个难题。一方面,由于受害人未终结治疗,无法确定诉讼标的额,很难提起诉讼,这就面临解除诉前保全的压力。另一方面,即使法院基于交通事故发生损害的事实,受理了起诉,但是,因为受害人正在治疗过程中,赔偿数额无法确定,案件无法审理下去,只能中止诉讼,这又面临审限考核等审判管理制度的压力。

  为切实保障财产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让财产保全措施落到实处,从而实现财产保全的法律目的,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笔者认为:一是相关部门必须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抓好全社会的第五个普法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单位和个人依法办事、依法行事的意识,净化司法环境,减少暴力抗法、消极对法等不和谐因素的产生;二是法院系统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要督促金融管理部门尽快统一并规范内部协助法院保全的程序、标准和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环节,简化程序,要尽量为司法部门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协助服务;三是建议有关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配套规定,对当前在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遇到的诉前保全与民事诉讼如何衔接等具体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便法官在审判工作实践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减轻法官的审判工作压力,以达到维护司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的目的。
责任编辑:陈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