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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法院反映在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吴云 汪波  发布时间:2008-08-14 10:29:2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道路交通及汽车运输业的迅猛发展,城市道路建设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交通运输需求,而且新增的驾驶人员不断增多,因技术等种种原因造成交通事故频发,成为隐形“马路杀手”。交通事故已成为危害人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亦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7年1-8月共受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71件;2008年1-8月共受理此类案件88件,同比增长23%。

  该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反映主要存在以下的问题:一是诉讼当事人人数众多,少则2、3人,多则20几人,涉及面广,送达困难,审理周期较长。当前在机动车二手交易、产权变更、注销等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致使许多机动车辆存在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的情况,有的车辆几经易手,甚至出现多位名义车主。一旦发生事故,受害人往往是连同肇事司机、名义车主、实际车主一起起诉;另外由于强制第三责任险的出现,绝大多数受害人在起诉时也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一并起诉,造成人数众多的诉讼当事人,影响案件的审判效率。二是对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存在一定疑义,影响案件的审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不能再提出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只能在法院审理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重新认定。但由于对此类异议的救济程序不明确,重新认定机关也不明确,给法院审理带来了诸多不便。三是有些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种种原因(如现场被破坏又没有目击证人等),交警部门根本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此时,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当事人赔偿,法院因没有可依据的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很难确定案件的事实,也很难划分案件的赔偿责任。有的法官认为,应当依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各担50%的责任,有的法官又认为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驳回原告的起诉。四是调解难度较大,调解率较低。一方面是因为受害人对赔偿的期望值过高,要求赔偿的金额太大,而责任方又无力赔偿,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往往是依据法院的判决书来确定理赔数额,对于法院的调解书,一般不会全部认可,所以从理赔角度考虑,事故责任方往往不愿意接受调解。

  为了创建和谐、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减少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带来的不和谐因素,依法妥善处理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使受害人能够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合情合理的补偿,问题得到圆满的解决,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完善和健全:一是政府在大力改造城市道路基础设施的同时,要投入人力、物力,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努力提高人们的交通法制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交警部门也要对新驾驶员严格培训,提高准入门槛,防止不合格人员混入驾驶队伍;二是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辆交易过户及报废的监管和控制,尽量减少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报废车辆重新上路等现象的发生;三是法院应当加强内部判例指导及理论调研,通过定期发布相关的判例指导及召开理论研讨会等,以统一司法认识和审判标准,避免同一辖区、同一类型案件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以影响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四是法院可以考虑成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专业合议庭,抽调专人专门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便于快审、快结,缩短审理期限,统一司法认识和审判标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诉累,定纷止争。
责任编辑:南昌西湖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