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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在处理案件管辖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吴云 陈文  发布时间:2008-08-07 09:42:11 打印 字号: | |
  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立案。

  一、把好立案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依法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立案,反之,则不予受理。

  二、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还要主动审查案件的管辖权,发现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并告知双方当事人。

  三、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的,主审法官应当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有两个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移送到其中的一个法院审理,而无需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移送,案件移送的权利是由受诉法院来行使;对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上述管辖裁定书均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

  案件的管辖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只有做到案件正确管辖,才能使案件顺利审理,从而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高审判效率,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程序公正,让当事人信服。
责任编辑:南昌西湖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