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类型的大型市场相继建立,并逐步形成规模。与此同时,市场内房屋所有者与市场开发商,就房屋租赁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今年1—7月该院共受理此类案件19件,同比增长100%。
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该院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市场店面所有权人与市场开发商签订的租赁合同当中租赁期限约定过长,一般都在10年以上,虽然市场形成规模需要较长一段时期,但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都没有考虑到市场变化因素;二是合同签订时对店面约定了保底租金,并同时约定在一定期限以后,租金超出保底部分,由房屋所有人和市场开发商进行分成。但市场发展后店面实际租金已经远远超出当时约定的保底租金,更有甚者,超出几倍之多,店面所有权人(出租方)并没有获得相应的租金分成;三是市场开发商与最初经营个体户签订的租赁合同,在条款中约定允许转租,同时合同履行期限在10年以上。由于市场逐渐形成规模,人气聚集,最初的经营户将店面转让或转租,导致店面的租赁价格逐步攀升,无形中形成了中间转租户获取的租金利润超出店面所有者和市场开发商所获得的利益。
为了更好地使市场租赁关系健康发展,让市场房屋所有权人、市场开发商及市场经营户利益得到合理分配,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一是房屋所有权人和开发商签订的租赁协议不要一次性约定期限过长,可以采取分段、分期、续租的方式,同样能够满足市场发展连续性的需要,双方可以在合同当中对房屋所有权人继续出租店面,设立违约条款,以保障开发商对市场的运作。二是一次性约定租金金额,只适用于市场建立的初期,期间并没有考虑到市场发展产生效益,物价上涨等社会诸多因素。租金的约定理应参照市场变化等因素,合理变化,开发商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租金;三是针对市场转租情况,开发商与经营户之间的协议约定时间不宜过长,亦可采用分期续租的方式对其转租的行为应加予一定的限制,更有利于实际经营者的利益。
这种市场从无到有开发建设的方式,是一种在市场经济发展浪潮中出现的经济新模式,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只有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诚信来促使市场房屋所有权人、市场开发商以及市场实际经营者三方和谐、均衡获利,从而推动市场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