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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举证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吴云 王奇  发布时间:2008-04-03 10:02:20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人们在经济和其它社会事务中交往日益频繁,经济纠纷和其它民事纠纷日益凸现,大量的民事案件诉讼至法院,人们欲想通过诉讼来解决矛盾和经济纠纷,但是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举证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有些当事人对法律知识和《证据规则》不了解,总认为案件起诉到法院,就应该是法院的事,与已无关;二是有些当事人虽然知道举证是自己的义务,也收集了大量的证据材料,但不会有针对性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是提供了对自己不利反而对对方有利的证据,有的当事人提供了一大堆有关无关的证据,人为的把一个简单的案子复杂化;三是有的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不管自己能否取到证据,统统申请法院调查,这就给法官增加了工作量;四是有些当事人手中虽有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但是他们不按照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提交证据,以至于这场官司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而败诉;五是有些行政机关、公司以及公民个人,对法院、律师、当事人的调查、取证,采取不配合、不支持,能拖则拖的态度,致法院难以查明事实真相,使案件不能及时审理,公正判决。

  为了使每一件民事案件能够及时审结,让当事人明了举证过程是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一个重要环节。笔者认为:一是法院要加大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市民知晓举证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发生纠纷,要严格按照《证据规则》规定,进行取证和举证;二是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应行使释明权,让当事人了解举证不能的后果,引导当事人根据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取证;三是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应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对受委托的当事人负责,帮助当事人完成调查、举证的义务,不能因为工作不细致、敷衍了事,让有理的当事人输了官司;四是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发出举证通知书的要求,按规定、按时间举证,不能认为不懂就不理、不睬;五是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知情的有关行政机关、公司、公民个人等,应该提高法制观念,积极配合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使每一件案件都能及时顺利审理,为和谐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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