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基层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大部分法庭实行的是“审、执”一条龙,解决了大量的民商事纠纷,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他们应有的贡献,但是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的麻烦和阻力,尤其是在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方面,一旦当事人不能自动、自觉履行,法庭在强制执行方面的效果不甚理想,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基层法院派出人民法庭“审、执”不分,既是主审法官又是执行法官,给法庭的执行工作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因为主审法官从审判开始与原、被告双方接触,在执行阶段败诉方作为被执行人很容易对主审法官产生误解,认为主审法官在审判中已有偏见,在执行过程中就更加会偏向于申请执行人,这样就很容易产生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之间情绪上的对立,而使执行工作陷于被动。二是人员配备不足,既没有专职的法警,也没有专职的执行员,一旦遇有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根本无法处置。因向院里请求法警配合又因路途较远,需办一定的手续。由于种种因素而错过了最佳执行时机。三是法庭缺少执行工作所必须的交通工具,通迅器材,防护设备等执行装备。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对离法庭较近的当事人,有时由一名法官带一名书记员徒步上门执行,如遇到被执行人及其亲友谩骂、阻挠、围攻,根本就没有防护能力。四是法庭在执行工作中阻力重重。特别是当执行村委会或是村办企业财产时,执行往往难以继续,说情、施压来自方方面面,使执行法官左右为难。五是被执行人的偿付能力差,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使得胜诉者仅仅是拿到一纸判决,由此,对法院甚至是对法律产生质疑。
为了更好的解决基层法院派出法庭执行工作,做到“审、执”工作走上更加规范、有序的轨道,取信于民,笔者认为,一是法庭要革除“审、执”不分的弊端,真正实现“审、执”分离,从工作机制上解决法庭执行难的问题;二是在现有条件下,要为法庭配齐配强人员及装备,为法庭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良好的人员保障及物质保障。三是加强与基层镇、村、街道及社区组织的联系,力求在执行工作中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这样执行往往能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四是法院应建立对派出法庭执行法官的奖励和保障机制,从精神和物质两方面去体现对一线执行法官的人文关怀。同时还应当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一旦遇到意外情况,能够体现组织的关心和厚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