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481 号国务院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通过对西湖法院目前已经施行的情况来看,诉讼费用下调,大大缓解了一些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打不起官司”难题,使老百姓能更多地选择以司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是一项惠民政策。但伴随而来的是该办法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一些影响和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些困难。
关键词:受理费 困难 应对措施
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党和国家一项重大的司法为民措施,将减轻群众诉讼的经济负担。笔者以西湖法院为例,仅对新的收费办法实施前后诉讼案件的相关变化进行司法统计分析,并提出我院在实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以求对法院经费保障制度的改革完善有所帮助。
一、新诉讼收费办法实施的基本情况
关于案件受理费。2007年4、5月份,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XXX件,预收案件受理费XXXXXX元。去年同期,受理民事案件XXX件,预收案件受理费XXXXXX元。案件数量同比增长27.63%,预收案件受理费同比降低44.52%。
2007年4、5月份,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XX件,收取预收案件受理费XXX元,去年同期受理各类行政案件X件,案件数量同期上升81.25%。
关于其他诉讼费用。以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收取100——300元不等的其他诉讼费用,用于支付邮寄送达的费用(因为需要回执,本市特快专递25元/件.次,一个案件需要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一次,送达民事判决书一次,两次共计50元,另外,如果当事人如果不在家,又无同住成年家属的,速递公司退回我院,需要另行直接送达)。严格按照收费办法办理,今年未再收取该费用,为此,减少收费XXXXX元,但支出费用并未减少。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法院案件受理费影响的原因
1、财产类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作出很大调整,案件基本费的诉讼标的范围扩大,由原来的1000元扩大到10000元,案件受理费明显减少。并且按照各阶段的比例分段累计交纳,而不是标的达到某一阶段范围,就全额按照该段的比例计算交纳,因此大标的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也将出现明显减少。我院2006年案件受理费金额达XXX万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标准估算,比例将下降1.5%,原平均为2.6%,现下降为1.52%,即降幅达57%以上。预计2007年可收案件受理费XXX万元。如果再考虑适用简易程序及调解结案减半收费的因素,财产类案件受理费将下降近三分之二。
2、非财产类案件的受理费交纳标准大幅降低。
(1)离婚案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每件交纳50-300元,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006年我院离婚案件XXX多件,平均每件收费大约300-1000元,如果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收费,每件收费只有300元,因为涉及分割财产超过20万元的离婚案件很少。与2006年相比,案件受理费将减少67%以上。
(2)损害赔偿案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每件交纳100-500元,不再另行交纳;5万-10万元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部分,按照0.5%交纳。2006年我院损害赔偿案件达800余件,诉讼标的达200万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提高起收点,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50000元,并降低了交纳比例,由4%降低到1%,降幅达60%。
3、调解结案和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收费呈半价下降趋势。案件的调解率是法官考核的重要指标,所以法官在审理的过程非常注重调解,故调解率高、撤诉率高。由于近年来,审限管理方面相当严格,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呈上升趋势。我院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占该院结案总数的68.7%,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这些案件都需要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这无疑是基层法院的诉讼收费的一次严重“缩水”。
4、其他诉讼费收费规定不明对法院工作的影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没有对法院办案过程中的交通费、差旅费、送达邮寄费等其他诉讼费用的收取及标准作出相应规定,是否应当收取,应按照怎样的标准收取,这都是急待解决的问题,如果《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仍未制定相应的规定,这部分费用将不再收取,无形中又减少了法院办案经费。没有充足的经费,案件无法正常办理,无法将案件按质按量的办理好。
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给我院审判工作带来的影响
1、工作负荷加大 诉讼费的一项重要功能是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原诉讼费标准制定于上世纪80年代,从现在大部分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来看,这个标准应该说不是很高。这次改革之后,诉讼费门槛进一步降低,当事人启动诉讼的风险将大大减少,在当前我国大部分群众法律意识和理性诉讼的意识偏低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呈大幅上升的趋势。而大部分案件都集中在基层,这对当前本来就工作负荷重、法官人手不够的西湖法院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个极大的考验。
2、诉讼费收入的减少影响法院的经费保障 长期以来,全国大部分基层法院都面临“收支两条线”落实困难、法院经费缺乏保障、法官待遇低等实际困难,不少地方财政为了减轻包袱,往往采取以收代支的方式,让法院用诉讼费弥补财政拨款留下的缺口,诉讼费因此成了法院办公经费的重要来源,想短时期改变这一现状并非轻而易举的事情,而依靠法院自身来解决更是难上加难。诉讼费下调后,法院收入势必将大幅减少,由此对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经费保障将产生不小的冲击,这对受冲击的法院来讲,将是一场严峻的考验。所以,政府对法院办案的经费保障问题,是《诉讼费交纳办法》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
3、诉讼费交纳标准与法院诉讼成本有不符之处。 以劳动争议案件为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按上述规定,一件劳动争议案件,如适用简易程序或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法院只能收取5元的诉讼费用,这远远不够支付一份法律文书的特快邮寄费用。而实际上,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难度一般超过其他普通民商事案件,象征性地收取10元诉讼费用,似乎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司法保护,但不少劳动争议案件是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即使是劳动者为起诉主体,也有不少劳动者收入较高,不一定属于社会困难群体。因此,劳动争议案件过低的诉讼费用,不但与法院支出的诉讼成本不符,而且和其他民商事案件相比,也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
4、该办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这些规定脱离实际。基层法院大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方便了老百姓诉讼,也提高了审判效率。以调解方式结案,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解决当事人的缠诉、上访起着重要作用。法官为了调解每一起案件,都付出了很多心血,不亚于一件判决案件所作的付出。本人所在立案庭,去年受理的简易民事案件100%以调解方式结案。按照该办法,这些案件都要减半收取诉讼费,无形中增加了许多退费的手续,与法院当前强调审判效率与调解率相违背,降低了法官的工作热情。
四、《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对立案阶段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把握难,相应收费也难。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6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案件在立案阶段难以确定适用哪种程序,如果按照简易程序收费,一旦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案件由于存在较为复杂的情况而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时,当事人往往可能会认为法院是出于多收费用的原因而为,并且这样也会带出审理期限拖长的后果,而这对于建立和谐审判局面是有百弊无一利。但如果在立案阶段就按照全额诉讼费用收取的话,一旦案件适用的是简易程序或驳回起诉,那么法院将要承担起这部分退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通知的解读》进一步规定,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这就出现了退费的问题。对于退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诉讼费都上缴了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由银行代收。诉讼费既然上缴了财政,退费当然也要由财政出钱。一般退费是很费手续的,一旦当事人不能及时得到退费或在办理退费手续时需要花费大量精力、时间,会引起很多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损害人民法院和司法权威的形象。而法院还要为大量的案件进行退费,造成人力、财力,司法资源的浪费。
五、目前我院针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应对措施
针对以上提到的我院在实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遇到的困难,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并提出以下几项务实的应对措施:
1、在争取财政支持上下功夫,完善经费保障制度。针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可能给法院带来的一些不利因素,建议区党委、政府真正落实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机制。在严格执行诉讼费用“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前提下,财政部门对法院公用经费的保障应当与法院上缴财政的诉讼费收入完全脱钩。财政应严格执行中央和省规定的同级法院经费基本保障标准,确保法院工作的正常运转。同时,将法院因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信息化建设而造成的债务纳入政府债务范畴之内,确保法院在诉讼费收入锐减的前提下,不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2、在诉讼管理上下功夫,提高司法效益。在确保诉讼活动运转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诉讼成本。一是降低办案成本。完善审判管理流程,规范庭审程序,要求每个案件都必须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提高庭审效率,提升当庭裁判率。二是做好判后释疑工作。真正做到耐心听疑、细心答疑、热心消疑,增强裁判公信力,提高案件服判率,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减少上诉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成本支出。三是强化速裁机制,加大速裁功能的发挥,通过速裁及时解决纠纷,提高审判效率。
3、在重新调整配置审判资源上下功夫,满足当事人的诉讼要求。 调解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减半,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利益诱惑,而更多的会选择调解的方式来解决,调解结案数会增加明显。尽量增大审判一线的力量,压缩非审判岗位人数,以应对快速增长的新收案件。
4、在厉行节约上下功夫,实现经济司法。按照创建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把创建节约型法院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由院长总负责,亲自抓,其他党组织成员分工协作,明确职责一起抓,把创建活动与全院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二是加强管理,制定实施节约的规章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关于节约用水、用电、用油、用气等涉及到财、物开支的各项规章制度,力求这些制度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加强宣传教育,促进人人参与。在全院树立节约意识,建设节约文化,倡导节约文明,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新风尚。四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奖惩办法。把创建活动纳入各部门工作业绩的考核指标,把提倡节约由过去的软指标变成硬指标。
5、在对外宣传上下功夫,倡导理性诉讼。诉讼的本质特征是形式主义和理性主义。当事人应树立理性的诉讼意识,了解诉讼这一纠纷解决渠道、权利救济途径的优势和局限性,了解基本的诉讼规则,对诉讼有一定的预见性,正确行事诉权,理性面对诉讼和诉讼结果。利用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介加强宣传,倡导理性诉讼,具体就是要避免三种诉讼。一是情绪诉讼,把起诉行为当成是个人泄愤的一种方式。二是盲目诉讼,把诉讼当作是解决的纠纷的唯一途径。三是恶意诉讼,它不仅给受害人造成损失,也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诉讼费用降低了,这是一件百姓获利的好事,但是对于司法改革而言,这还只是一个开端。如何在司法正义与司法成本之间截取一个平衡点,实现公平与理性的共存,对于司法制度设计者而言,仍然任重而道远。尽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存在一些问题,给法院带来的影响也很大,作为一名法官,我期待着相关配套措施尽快出台,国家在降低当事人诉讼费负担时,也要考虑到法院的实际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