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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联调联动 促进和谐稳定
作者:范云远  发布时间:2007-12-20 12:19:13 打印 字号: | |
  司法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应当通过化解矛盾、调处纠纷积极参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为了达到司法和谐的目标,我们积极引进联调联动机制,将调解工作贯穿审判、执行工作各个环节,调动一切力量,促使矛盾双方当事人和解、和好,努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诉讼中,我们充分整合三大调解资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发挥五级调处机构作用: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街道(镇)、系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社区(村)、系统下属二级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室,辖区企事业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室,楼栋(村小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站。对各类案件实行层级调解,先由承办法官对矛盾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对经调解仍无法审结的案件则由庭长进行近距离交心、谈心等方式调解处理。经调解还是无法审结则上报分管院长,由分管副院长出面听取案情介绍,组织双方当事人的亲属、朋友以及其所在社区、单位的领导、人民陪审员、司法调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等多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教育疏导工作,通过采取有针对性地个别做工作、交叉劝解调处、有选择性地重点做工作等灵活多变方法,力争使双方当事人能达成和解。对于经调解仍无法办结的案件,则由“联调联动”工作小组召集承办法官、庭长、分管副院长进行协商,找出争议焦点,制定出调解方案,确定包案领导,并及时将方案上报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请求协调处理。

  执行工作中,对于疑难案建立与区人大的执行直通车制度,在执行局设立执行专管员收集情况,由院领导直接向人大汇报、请示,争取人大的支持与监督,此举加快了督办案件的节奏,提高了执行效率。我们率先实行了执行救助基金,对于具有给付内容的案件,如果法院已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及时予以执行救助,以解决申请执行人急需生活必须费用、住院医疗费用、义务教育阶段子女的学费。从而缓解了申请执行人的暂时经济困难,受到大家的一致好评。

  联调中要求办案人员大力倡导“和为贵”思想,结合案情从诉讼风险、证据、责任等方面向当事人释明,并始终做到“三心、四勤”,即“对调解工作要有信心、攻克疑难案件要有恒心、做好当事人工作要有耐心”和“脑勤”、“手勤”、“口勤”、“腿勤”。联调联动机制的实行,有效解决了困扰法院多年的执行难问题,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和执行案件的执结率大幅度提升,一批多年缠诉、上访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责任编辑:南昌西湖法院网